公务员制度_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
来源: 互联网
发布时间: 2019-12-18 14:31
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的处罚
由于录用在公务员制度中占有特殊的地位,而在本书的“惩戒”章节中又未涉及本节的具体内容。所以,特为录用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的处罚写下一段。
1.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
有权对录用工作中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主体是录用的主管机关,即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。二者是全国或省级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最高管理机关,因此,最具有权威性。中央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下一.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。
2.承担违纪责任的条件
在录用工作中,招录机关或公务员(责任人)出现违纪的条件共有四种:第一,不按编制限额进行录用的,即在满编或超编状况下录用公务员,或虽有空编但所录用人数超出了空编数额的;第二,不按所需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,即不按拟录职位所等要的特殊条件办理的;第三,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进行录用的,即不按招考职位所需基本资格条件办理的;第四,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录用的,即不按公开发布公告资格审查、考试考察等的程序和录用审批程序办理的。
3.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
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,-旦发现了违纪行为,录用主管机关应作出处罚决定,让违纪者承担违纪责任。承担违纪责任的后果有两种:(1)宣布无效。录用主管机关有权宣布录用结果无效,国家不承认其被录用公务员的身份。一般讲,在不按编制限额,或不按职位要求,或不按资格条件的情况下而录用的公务员,由于录用本身存在的前提不存在了,因此应宣布无效。(2)责令按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。-般适用于招录机关不按规定程序录用公务员的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录用的基本条件是具备的,只是程序不合法,如没有履行报批手续等。对此可允许重新补办手续。
4.对违纪工作人员的处罚
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录用的组织人员(包括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),如命题人员、监考人员、阅卷人员、试卷运送保管人员面试考官,负责考察的人员体检的人员等。这些人可能是公务员,也可能不是。其违纪行为主要涉及泄密、协助作弊或不公正阅卷、考察等以权谋私行为。对违反录用纪律的工作人员的处罚,视情节轻重,分别给予三种处罚:-是取消工作人员资格,一般适用于在考试前或初期阶段发现违纪行为的;二是调离考录工作岗位,-般适用于在考试完成后,发现其违纪行为,并且情节较为严重者;三是给予行政处分,适用于较重的违纪行为。如果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,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。比如在录用考试中犯有泄露国家机密罪,收受贿赂罪和玩忽职守罪等,就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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